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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亮不私例酒
北宋时,凤翔府所属州、县,每逢佳节,照例给府衙送好酒庆贺,此酒皆为府衙官吏私分享用。仁宗嘉祐七年(1062),陈希亮任凤翔知府。他认为:以官私分例酒,是为不廉。为了坚决改变这种贪占行为,他便将每次收到的例酒,分赏给到凤翔游历,寄居于此且买不起酒喝的文人雅士。
这样做,他后仍认为:此亦私也。便用自己薪俸抵交酒钱,还向上级作了检讨。人皆称其清廉。
参见三秦游网站:
http://www.sanqinyou.com/gushi/info/1291916303693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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