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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被评为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许多城市作为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者是近代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沉淀。在这些历史文化名城,保留了大量的历史文物与革命遗产,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光辉灿烂的文化。1982年2月,为了保护那些曾经是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的重要城市及其文物古迹免受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被正式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截至2013年,国务院已将123座城市(县市区)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并对这些城市的文化遗迹进行了重点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定并公布,是1982年根据北京大学侯仁之、建设部郑孝燮和故宫博物院单士元三位先生提议而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被列入名单的均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且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2008年7月1日,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规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

1993年8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审定本县为历史文化名城。《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纲要》目前已编制完成,陕西省6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11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将在城镇化建设中得到更好的保护。



参见《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有了“保护规划”》

冯国  任珂

转载自新华网陕西频道2007.12.16

http://news.163.com/07/1216/09/3VQRULTT000120G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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