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志办供稿 韦纪忠收藏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
三原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
军财字第001号
三原县为我人民解放军获得解放,本会为稳定金融,恢复人民生产,繁荣社会经济,安定人民生活,特此布告如下:
一、凡我民主政府所属地区及城市,一切交易、讲价记帐,财政收支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之人民币为合法的唯一货币本位(其他解放区货币为辅币),凡我军民人等遵照行使,不得拒用,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比价如下:
甲、人民币壹元等于北海币和冀南币壹千元使用;
乙、人民币壹元等于晋察冀边币壹千元使用;
丙、人民币壹元等于西北农币两千元使用。
二、敌金圆券,自布告之日起一律作废,商民人等存有金圆券者,立即向敌占区推出,购回有用物资,以免成为废纸,遭受完全损失。
三、白洋、白银、黄金,一律禁止流通使用,(准许私人保存)凡以白洋白银黄金买卖者,到银行兑换人民币或农币使用,除人民银行委托收购机关外,任何公营企业及商民人等,不得私自买卖。
四、为限期结束金银流通市场,自五月十七日起至六月六日止,在此期内结束金银流通市场,逾期如仍有使用者,以经查获,一律没收,违者依法惩处不贷。
此布
主任黄子祥 副主任张军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五月十六日
参见《三原文史资料》第9辑第12—13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陕西省三原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
1992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