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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屈野河西修堡状

[宋]司马光


窃以为人臣者,事君不避难,有罪不逃刑。臣,先任通判,并州军州事日,准经略司牒①,差往麟州勾当②公事。其屈野河西一带田土,积年以来,为夏人所侵。臣委曲询访③本州当职官吏,以夏人侵盗,为日已久。谕之以理,则不肯退缩;逼之以兵,则动成战斗;召之重定界,至期偃蹇④不来,春种秋获,无有已期。如何区处⑤,可以不战而得所侵之地?其本州官吏为臣言:州城之西,临屈野河。自河以西,直抵界首⑥。五六十里,并无堡障斥堠⑦。以此,夏得恣耕其田,游骑往往直至城下,或过城东,州人不知。去岁已于河西置一小堡,以处斥之人。亦曾申经略司,牒令:候西人退散,别申取指挥⑧。今夏众⑨尽已退去,自州城以西至大横水浪,爽平数十里间,绝无一人一骑。若乘此际,急于州西二十里左右,增置二堡,每堡不过十日可成。比至夏人再行点集⑩以夏侵耕至河,则麟州孤危。果能成此二堡,以为麟州耳目藩蔽,于事诚便⑫。遂归,具以官吏所言,白⑬于庞籍。籍用臣言,即牒麟州,令依前申⑭,修筑二堡。仍令精加探候,广设堤备,戒谕约束,莫非叮咛。盖欲乘间急修,故不暇取旨候报⑮,但曾奏知而已。不期牒到之后,元未兴修,夏人已复大集。于五月五日,彼处官兵引一千许人,夜开城门经往屈野河西,前无探候,后无策应,中无部伍,但赍⑯酒食,不为战备,以此逢敌,如何不败?遂令所谋之事,悉皆无成。此乃诸将恃勇轻敌,临事无备之所致,本非修堡之过。况自元昊纳款⑰以来,麟州修建堡寨,及出兵过屈野河西,前后非一,虽与寇遇,未尝败北。明知今日之败,在于无备,不在修堡与过河也。然臣窃闻议者,乃以庞籍为擅修堡寨,引惹边事。臣伏自惟省⑱,本因臣与麟州官吏商量,传道其言,达于庞籍。籍未尝身至河西,周知利害。皆臣遇戆,思虑不熟,轻议大事,当伏重诛⑲。今乃使议者悉归咎庞籍⑳,臣岂敢宴然不言,荷求自脱?上负圣朝,死有会责。臣虽小人,义不忠为㉑。伏望陛下察庞籍本心,欲为国家保固疆圉,发于忠赤,不顾身谋,过听臣言,以至于此。独治臣罪,以正典刑,虽蹈鼎镬,亦无所憾㉒。谨具状上呈。


【注释】

①牒:官吏之间平行的文书。

②勾当:办理。

③委曲询访:详细访问。

④偃蹇:推延。

⑤区处:对待、处理。

⑥界首:边界尽头。

⑦斥堠:哨探。

⑧别申取指挥:另外申请指示。

⑨夏众:夏人的群众。

⑩点集:据点集合。

⑪侵铁之虞:侵犯的可能。

⑫于事诚便:是很好的事情。

⑬白:告诉。

⑭依前申:依据以前的申请。

⑮不暇取旨候报:没有来得及听候圣旨的回复。

⑯赍(音寄):携带。

⑰纳款:归降。

⑱伏自惟省:我自己检查。

⑲当伏重诛:应当受到重刑处分。

⑳这句是说:主持议论的人,把罪过都放到庞籍身上。

㉑义不忠为:道义上不能这样做。

㉒这句是说:请求单治我的罪。虽判我死刑,我也毫无遗憾。

           
           
 参见《杨家将研究·历史卷》第728~729页
蔡向升、杜雪梅主编
人民出版社
200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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