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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元元年大赦诏

      唐德宗兴元元年(784)诏书制曰:“京畿之内,属此寇戎,攻劫焚烧,靡有宁室。王师仰给人以重劳,特宜减放今年夏租之半。朕以凶丑犯阙,遽用于征。爰度近郊,息驾兹邑。供储克办,师旋攸宁,式当褒旌,以志吾过。其奉天宜升为赤县,百姓并给复五年。”
 
 
参见《乾县文化体育志》第850页
赵明博主编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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