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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应昌关于制宪之意见及提案

宪法会议两院同仁诸公均鉴:

去年十二月三十日,宪法会议初开,本席因蓄疑多日,对于吴议长有所质问,登台发言,以为约法无解散国会之明文。民国六年国会遭非法解散,自由集会于广州,由非常国会而正式开会。民国八年以多数赞同护法之结果,遂继续六年在广州开宪法会议。当时主席者,即今日吴议长。本席先问:“广州之宪法会议是否违法。请议长答复”。议长半晌无词,徐言曰:“不能答复。”本席又问:“何以不能答复?”议长云:“不在范围以内。”本席又问曰:“就宪法言宪法,怎么不在范围以内?”议长闭目无言,而会场人声鼎沸,有呼“报告、报告”者,有呼“发言、发言”,大声发言者,声浪混淆,无从辨别。本席伏踞演台,欲候秩序镇定,继续发表意见。适有杨君铭源诸人登台劝阻,强为抑制,以致本席许多话不得说出,盛气之下,遂大声疾呼曰:“要答复!要答复!非答复不可!”杨君诸人遂挟本席下台。本席又声言曰:“我们系依法选举来的,国会是立法最高机关,处处须抱定法字做去,乃足以维持信用,保护尊严。年来吴议长之行为,用人若将加诸膝,恶人若将坠诸渊。翻云覆雨,中国大局,由他之手段播弄,两院同人,由他之意旨进退,扑朔迷离,雌雄莫辨。大家试凭良心,依照法律,说些公道话,则是非立判,曲直立分,功过即定,中国或有统一和平之日。若是把良心瞒昧,迁就法律,任其颠倒、错乱,则是非混,曲直淆,功罪不明,此争彼夺,往复循环,祸患宁有已时?请大家注意”云云。此当日之实在情形也。

在本席质问之意,以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断不容草率从事。如以八年之制宪为违法,则当日之主席,须连带负责,已失主席资格,不宜再到合法议会充当议长。如以广州之制宪为合法,则今日开会,须接续八年宪法会议,不应将广州通过条文概行抹煞,仍接续六年议起。本席认定:第一届国会,无民六、民八之分。所谓民六,当指在广州解职者而言;所谓民八,当指在广州递补者而言。夫既解职矣,当然要递补。是解职为一事,递补又一事,两事固顺势相连也。试问何所依以解职?何所据以递补?则必曰:有法院在。然既依法院解职矣,何以今次又来出席?既据法院递补矣,何以今次反不得出席?法院固如是其可上可下,可出可入乎?孰主张是?孰运用是?孰翻弄是而操纵是?是必有任其咎者矣。术席既非民六之解职者,亦非民八之递补者,宪法会议或接续八年,或接续六年,均与本席无所妨碍。但正义有攸归,良心终难昧,不得不质疑辨难,以慎重于事前,求正当之解决,俾将来之祸乱无从发生,而宪法制定颁布,亦可昭垂于无极。

同仁诸公,如以本席之言为然,即请一致主张。如以本席之言为不然,或认为多事,亦请详加辩驳。子路人告之以,有过则喜。禹闻善言,则拜。大舜善与人同,舍己从人。本席虽不敏,亦愿奉教于君子,就正于有道,敢抒胸臆,质之高明。敬颂议祺,并贺年厘。

参议院议员窦应昌
中华民国十二年元月初四日

提议《宪法》草案经八年二读会通过者,毋庸再开二读。请继续地方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依次开议案。

中华民国六年六月十二日以后,国会被武人侵迫,不能开会于北京,依《约法》自由集会于广州。八年在广州开宪法会议。当时,参众两院所有宣言通电中外,声明广州宪法会议继续民国六年宪法会议,大义炳著,薄海同钦。所有八年二读会通过各案,自“地方制度第一条至第十一条”乃同人讨论、表决于南北大战之时,牺牲人民生命财产无数,虽寥寥十余条,而实为铁血铸成之结晶体,与民国六年在北京通过各条,一气相承,洵堪宝贵。况《约法》为建国根本院法,乃代议保障广州宪法会议;根据院法,签定坐位,编定次数,有合法之议长、副议长,有合法之人数,出席与表决其通电及一切手续,载在《宪法公报》及《议事录》、《速记录》,班班可考,诚为广州开会合法之铁证,何得自食前言,突翻前案?本席等为尊重《约法》、维持院法起见,主张《宪法》草案经八年二读会通过者,毋庸再开二读。请继续地方制度第十一条第二项,依次开议,以完护法之大业,而促制宪之速成。既和且平,法统归一,庶足以昭大信于中外。请即公决。

附:民国八年二读会通过条文

提出者:窦应昌、李文治、王兆离

连署者:李恩阳、尚镇圭、张鲁泉、萧炳章、冯自由、李克明、赵时钦、王玉树、梁登瀛、续桐溪、张光炜、杭辛斋、何海涛、讷谟图、贺升升、刘荣棠、张我华、宋 桢、凌 毅、蔡复灵、孙正宇、焦易堂、王荣光、阎 琳、王鸿宾、黄绍侃、王 恒、彭养光、詹调元、王用宾、张树桐、景定成、董耕云、李正阳、戴书云、王安富、卢仲琳、萧锦辉、田 祠、何 畏、陈宗常、李汝翼、高 旭、丁铭礼、童杭时、塔旺布里甲纳、吕志伊、彭建标、丁 骞、赵 伸、李 槃、邓天乙、金永昌、刘盥训、张善与、刘峰一、王法勤、邹树声、张华祖、王 猷、王秉谦、王乐平、王乃昌、李景泉、耿春宴、董庆余、文登瀛、李燮阳、彭邦栋、周之翰、周恭寿、于恩波、子洪起、丁惟汾、周廷弼、盛际光、赖庆辉、潘学海、曾千桢、雷 述、吴做棻、丁超五、曹振懋、刘万里、林鸿超、裘章淦、陈 堃、毕 宣、赵 诚、岳昌侯,刘炳蔚、李清源、林伯和、林树椿、黄汝瀛、孔昭晟、陆 祺、杨梦弼、何诠、郑 浚、王鑫润、魏郁文、张廷弼。

再启者:本案仓卒提出,未及遍求同人连署,如蒙赞许,请将大名通知秘书厅为荷!宪法会议可决之次数八年宪法会议二读会通过条文如下: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

六十四次会议 第一条  地方为省、县及未设省、县之区域。

六十六次会议 第二条  省之事权如下:

(一)省教育实业及交通。

(二)省财产之经营处分。

(三)省市政及公共卫生。

(四)省水利及工程。

(五)省银行。

(六)省警察及保安事项。

(七)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八)监督下级自治。

(九)其他依国家法令赋与之事项。

前项第一款至第八款,国家得以法律划一或限制,但不得废弃之。

第一项所列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得共同办理。其经费不足时,经国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第三条  省经省议会之议决,得以国军之编制,自置警备队(此条原可决后,反证表决否决)。

六十九次会议 各省遇有事变,非至不能以自力平复时,不得请求国军援助。

七十次会议第四条 省之财权如下:

(一)田赋。

(二)依自定规则所征之单行税。

(三)原案否决。

(四)省公债。

田赋过少,遇有非常灾变之地方,其收入不敷支出时,经国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第五条  国家预算不足,或紧急财政处分之结果,应依各省收入之多寡,用累进税分配其负担。

但有第四条第二项情事者,得由国会议决,减轻或免除之。

七十一次会议 第六条 省与省之争议,由参议院裁决之。

第七条 省设省议会;未设省区域,设地方会议,其组织及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八条 省议会职权如下:

(一)制定省单行法及下级自治。

(二)议决省预算、决算。

(三)议决省公债及其他省库有负担之契约。

(四)对于参事会质问或建议。

(五)受理本省人民之请愿。

(六)答复参事会之咨询。

(七)咨请省长查办所属官吏。

第九条 省议会认省长或参事员有违法行为时,得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省长或参事员被弹劾时,应即免职。

七十二次会议 第十条 (全删)第十一条省设省长,执行省政务;国家行政得以法令委任省长执行之。

动议继续八年宪法会议之理由

本席自追随同仁制宪以来,饫闻崇论宏议,仅参表决,未尝独抒己见。客岁宪法会议初开,曾以蓄疑多日,向吴主席质问,未蒙答复。嗣致书同仁,有以本席之言为然,即请一致主张;如以本席之言为不然,或认为多事,亦请详加辨驳等语。历时数月,赞许者实有多人,辩驳者竟无一二。足征良心同具,公理犹存。

此次本席提案,实根于良心之发动,迫于公理之驱策。以为八年制宪问题,纯系法统问题,此问题不解决,微论异说纷歧,良时错过,宪法不能一刻成功;即幸而制成颁布,必有借此问题起而为激烈之反对。是《约法》战争未已,又将继续为《宪法》之战争。瞻念前途,实深悚惕。

夫人民苦兵祸久矣,争城战,争地战,岂能指数?寡人妻,孤人子,何可限量?我两院同人出入于枪林弹雨之中,往来于粤、港、滇、渝之间,艰难辛苦,亦既备尝。兹幸重聚议场,从容讨论,允宜详审考虑,为国家弭乱源,岂忍为国家埋祸根?试观中华民国八年宪法会议,公报诸册,从何而来?如以为僭名窃权耶,则公报中所载诸人,均应在惩罚之列,有何颜面再踞议席?如非僭名窃权耶,则八年宪法会议,固已大书特书,不一书,何能将通过条文概行抹煞?盖分子虽有变更,而机关不能不认为存在;手续既属正当,即成绩不能不特加保持。来既有踪,去岂无影,前如不信,后将何遵?投桃报李,往复循环,此急宜统筹兼顾者也。三代以上,道统传自十六字,本席则谓八年以来,法统系在十一条。事关国家根本大计,既有所见,安敢缄默。昔孟子欲正人心,息邪说,距跛行,放淫辞以承禹、周、孔三圣,非好辩,不得已也。今本席亦欲正人心,重道德、崇信义、维法律,以继续八年宪法会议,岂好多事哉?亦不得已也。请同仁进而教之。

窦应昌六月七日

两院同仁均鉴:日前宪法会议场中:吴主席最强有力理由为:“宪法会议规则无变更议事日程之规定”一语。要知本席此次提案,正为恢复宪法会议规则之信用,非坚请变更议事日程。为求宪法会议之顺序前进,迅速制成,以救垂危之国命;非迂回曲折,泄沓玩愒,坐视人民之辛苦垫隘,无所底告而不恤。请同仁注意,特加注重。查宪法会议事录第七十四号,中华民国九年一月三日(星期六)午后一时开议,本日议事日程如下:(一)中华民国宪法案(地方制度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二读)。副议长吴景濂代理主席;参议院出席一百八十四人;众议院出席四百人,续到三十七人。

当时开议以后,有一派,因主张任命省长不能通过,借口表决不合手续,坚请变更议事日程,消极抵制。本席当时颇不以消极抵制为然,每会必到,亦曾苦心调停,委曲求全,一面敦劝同仁出席,一面函请吴主席,对于议事日程,稍加变更,以表示容纳之意。乃主席坚持到底,不稍让步,宪法会议因而停顿。至此以后,遂奔波流离,苦痛不堪言状矣。今日犹是中华民国也,宪法议场犹是第一届国会议员也,代理主席犹是吴副议长也,何以当时严守规则,不稍变更者,今忽将地方制度章第十一条至二十二条,变为第二条至第四条耶?本席极钦佩主席向来坚决之态度,并日前“宪法会议无变更议事日程之规定”一语。特提出继续地方制度章第十一条第二项依次开议一案,借以恢复宪法会议规则之信用。语云:“责难于君谓之恭,陈善闭邪谓之敬。”深望我两院同仁为维护法律之尊严,拯救人民之痛苦,平心静气而讨论之。俾此案及早成立通过,庶宪法可以速成,而反对宪法之战争亦可以消弭。情急辞迫,维希察照。祇颂议祺。

窦应昌 鞠躬
六月十一日



参见《凤翔县志》第1005—1009页
陕西省凤翔县志编纂委员会
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1年12月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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